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作为东莞市唯一的地方综合性博物馆,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丰富的馆藏文物和东莞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东莞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本单位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本单位年度报告。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新芬路3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3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开展以东莞境内为主的文物征集、收藏、保护与研究;
利用馆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承担东莞境内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考古发掘;
负责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金鳌洲塔的保护与管理。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监督本单位运行;
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设1名理事长,人选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派分管博物馆领导担任;
设1名副理事长,人选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派博物馆党支部书记担任;
设1名执行理事,由博物馆行政领导人担任,为当然理事;
设4名理事,包括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社区代表或社会知名人士,人选原则上推选产生。
第十三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拟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负责本单位管理人员的任免或任免提名;
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审议和批准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拟订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委派任命。
理事会设执行理事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博物馆行政领导人担任,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设1名监事会主任,人选由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派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设2名监事,其中博物馆党组织代表为当然监事,工会代表人选原则上由推选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资产拥有方负责;
依法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负责对博物馆的财务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一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监事会主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任1名,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委派任命。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主任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制作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监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工作人员管理;
负责博物馆日常事务运行;
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由理事会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者由理事会民主产生。
第五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